(2017)川0105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洁琼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洁琼,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4669号原告彭洁琼。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负责人范林。原告彭洁琼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洁琼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彭洁琼承担。审判员 谭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