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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敦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陈敦云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31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敦云,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永刚,男,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敦云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涉案产品销售者系自谋职业,为支持年轻人创业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文 艳审判员 臧振华审判员 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贺超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