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申请执行田景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田景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正阳路18号。法定代表人白鑫,行长。被执行人田景合,男性,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与田景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矫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