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刚勇与郭新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勇,郭新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409号原告:徐刚勇,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郭新国,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徐刚勇诉被告郭新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徐刚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新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徐刚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新国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勇撤回对被告郭新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刚勇负担。审判员 骆洪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 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