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4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蓝某某、南阳市x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某某,南阳市x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蓝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南阳市x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京路中段。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桂0804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xx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老庄镇营业所账户62×××29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