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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蓝某某、南阳市x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某某,南阳市x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蓝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南阳市xx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京路中段。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桂0804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xx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老庄镇营业所账户62×××29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