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高长全与侯兴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全,侯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733号申请执行人:高长全,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叶绍云,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系大连庄河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侯兴龙,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长全与被执行人侯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庄民小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长全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侯兴龙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马仁涛审判员 丛长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