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晓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3刑初92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晓全,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9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O15年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晓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晓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晓全于2017年4月13日下午2时许,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上窑新安市场内B区1号被害人欧某的摊位,见摊位无人,将被害人欧某放在摊位货柜上的一部白色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0元)���走。被告人周晓全于20l7年4月l7日在得知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被盗手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晓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晓全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欧某的陈述;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黄价认字(2017)0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实物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指认笔录、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晓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晓全在调查期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周晓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晓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晓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舒庆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