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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9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与陈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陈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5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123路。负责人:张巨巍,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国,该支行员工。被告:陈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诉被告陈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账户详细信息,截至2017年6月1日,被告陈旭尚欠信用卡本金42987.8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陈旭仍未还款,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之情形。该案涉嫌经济犯罪嫌疑,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诉讼费437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代 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