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谭银银与胡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银银,胡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529号原告:谭银银,男。被告:胡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银银诉被告胡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银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8元,由原告谭银银负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夏兆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