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宋玉书罚金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78号本院移交执行宋玉书罚金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玉书尚在服刑,也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刘卫清执行员 张俊红执行员 曹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花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