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韩小平、白云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平,白云川,山东巨野傲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960号申请执行人韩小平,男,198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白云川,男,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山东巨野傲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经本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存款进行扣划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民审判员 彭允欣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