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保字第0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风周与轩金有、轩君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风周,轩金有,轩君芳,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保字第00077-1号申请人张风周,男,汉族,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轩金有,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轩君芳,女,汉族,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李军,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风周诉被告轩金有、轩君芳、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冻结购房预付款期限已到,原告张风周向本院提出申请,继续要求对被告轩金有、轩君芳、李军价值1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轩金有、轩君芳、李军所有的价值1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刘燕所有的位于白浪街办马路村委会天盾1、2号综合楼B幢3-6-1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白浪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审 判 长 吴文滔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芸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