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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小健与黄修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健,黄修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2813号原告:陈小健,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修立,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健诉被告黄修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922元,由原告陈小健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震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