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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昔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张世斌行政非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昔阳县国土资源局,张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24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男,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玉洁,男,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张世斌,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昔阳县孔氏乡丁峪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昔国土资罚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查:2017年5月10日,申请人昔阳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张世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孔氏乡丁峪村土地修建饭店为由,对其下达昔国土资罚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非法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现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张世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行拆除非法建筑,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昔国土资罚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故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非诉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昔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昔国土资罚字(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新华审判员  王 勋审判员  翟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