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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克东与董新岭、李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东,董新岭,李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181号原告:马克东,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新岭,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梅,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于雷,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李梅系夫妻关系。本院受理原告马克东与被告董新岭、李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李梅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马克东撤回对被告董新岭、李梅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李梅银行存款105万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马克东负担。本裁定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风军人民陪审员  王鲁军人民陪审员  吴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正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