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山东帅帅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山东帅帅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70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住址:临邑县迎宾路127号。负责人:夏春秋。被申请人:山东帅帅门业有限公司。住址:临邑开发区1号路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周富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9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帅帅门业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6×××25账户存款371958.25元及其名下399万元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车辆、设备。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姜雅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