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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郗驻军、王原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驻军,王原华,姜新如,金乡县人民政府,赵元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57号申请执行人郗驻军,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申请执行人王原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申请执行人姜新如,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被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金乡县府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董冰,县长。被执行人赵元成,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郗驻军、王原华、姜新如与被执行人赵元成、金乡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8民终3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