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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德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422民督19号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雅园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宏伟,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衡南县。被申请人:刘德生,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0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刘德生在衡南农商银行城关支行云市分理处借款39500元用于落实债务,2004年12月20日到期后拒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并提供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常住人口信息为证。要求被申请人刘德生给付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500元,利息50946.71元,合计90446.7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德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500元,利息50946.71元,合计90446.71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刘德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