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王立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 张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