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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终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齐立石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立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545号原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立石,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立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辽0291刑初248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齐立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立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齐立石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立石撤回上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29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驰审判员 徐静华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景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