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254号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南湖新区七一路南湖郡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蒋琴,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黄敏,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冷蕊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