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20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管兴翼诉被告威远醇铂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兴翼,威远醇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047-1号原告:管兴翼,男,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威远醇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法定代表人:袁洪,公司总经理。原告管兴翼诉被告威远醇铂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被告提起反诉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自强审 判 员 李 虹人民陪审员 朱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铭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