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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被执行人:赵某2。被执行人:赵某3。上列当事人继承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赵某2、赵某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飞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