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保国与柴建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保国,柴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1605号申请执行人梁保国,男,汉族,1955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甘州人。被执行人柴建军,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保国与被执行人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 增 国审判员 陈 海 滨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