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2016)云0922执56号沈小龙与吴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小龙,吴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56号申请执行人沈小龙,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云县晓街乡。被执行人吴永生,男,1984年1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云县爱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小龙与被执行人吴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吴永生的银行存款、房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在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五菱牌货车,但无法查找到下落,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郑国波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字金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