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成与贡利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贡利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56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男,1995年3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贡利金,男,1995年1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成与被执行人贡利金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贡利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书面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26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琳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