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5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5103张国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103号被执行人张国平,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张国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皋刑二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张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三月十九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张国平继续退赔未退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八百九十元,其中发还被害人戴某人民币七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二十元;发还被害人秦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及退赃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后,由张小海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15000元、退赃款890元,执行费138元(未预交)。执行中,1、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向被执行人张国平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书、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国平名下仅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故未采取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价证券、车辆登记信息。3、2017年8月2日,通过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在被执行人张国平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其居委会干部反映被执行人家中仅其一人,且长期在外,家中经济情况较差,执行人员至其家中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5、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照片、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决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国平下落不明,故未能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刑二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