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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怡楠生产、销售假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怡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774号移送执行部门:温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怡楠。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林怡楠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8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80000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因林怡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林怡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27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戴 晨温岭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08月02日16时00分~16时30分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郭军卫、审判员颜明志、人民陪审员章莉佳代书记员:戴晨评议(2017)浙1081执2774号一案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记录如下:郭军卫:今天由我们三个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由本人担任审判长,评议(2017)浙1081执2774号一案是否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面先由我介绍案情: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林怡楠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8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80000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因林怡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下面由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颜明志:听取了案情介绍,我院已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章莉佳:我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最后,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27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字:代书记员签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