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1少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巨某某与赵某某、孙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某某,赵某某,孙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少民初1号原告:巨某某,男,汉族,生于2007年9月6日,住永登县。法定代理人: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15日,住永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育春,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96年9月16日,系永登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联创科技孵化园综合楼。负责人:冯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桃,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孙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赵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党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