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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闫新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新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终400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新华(绰号“闫玉明”),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全州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3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新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桂032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闫新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闫新华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闫新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新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闫新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闫新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新华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光照审判员  廖一平审判员  殷林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