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1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彭绍龙与袁连英、古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绍龙,袁连英,古文志,古秋艳,古翠媚,唐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1755号之一原告:彭绍龙,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乞位红,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连英,女,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古文志,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古秋艳,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袁连英、古文志、古秋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来,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翠媚,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唐传芬,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在审理原告彭绍龙诉被告袁连英、古文志、古翠媚、古秋艳、唐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袁连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绍龙撤回对被告袁连英的起诉。审 判 长 周 嘉人民陪审员 张 峻人民陪审员 谢惠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钟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