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恢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洪峰与路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峰,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恢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峰,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宁夏永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路峰,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宁0106执4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路峰名下汽车各一辆的车户。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申请解除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路峰名下汽车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二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