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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恢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洪峰与路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峰,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恢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峰,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宁夏永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路峰,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宁0106执4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路峰名下汽车各一辆的车户。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申请解除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路峰名下汽车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二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