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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畅、梁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畅,梁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畅,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梁爽,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宜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刘畅与被执行人梁爽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爽的主要财产在宜都市,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由宜都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畅与被执行人梁爽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2017)宜仲裁字第49号裁决书]指定由宜都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晓峰审判员  黄正文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