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肖连喜与王正军、王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连喜,王正军,王正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158号原告:肖连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蓉,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正发,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肖连喜与被告王正军、王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肖连喜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连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连喜撤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已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肖连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进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龚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