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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千强与被执行人张新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恢63号沈千强、张新兵:申请执行人沈千强与被执行人张新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中民终字第0063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新兵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千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张新兵已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恢63号(执行案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8月2日结案。审判员  袁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