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泸州龙马潭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祖琰、李德燕、林菊敏、冉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祖琰,李德燕,林菊敏,冉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35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军,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祖琰,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李德燕,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林菊敏,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申请人:冉聪,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泸州龙马潭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祖琰、李德燕、林菊敏、冉聪所有的价值4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祖琰、李德燕、林菊敏、冉聪所有的价值4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黎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