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9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成都倍智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海康广宇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倍智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海康广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890号原告:成都倍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1栋5层501号503室。法定代表人:代述奉,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静,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静,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海康广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16号2-3幢2层5号。原告成都倍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海康广宇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倍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倍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董 淼人民陪审员 杨远如人民陪审员 吴晓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 员代 智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