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5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焕莲与黄中全、周文方、苏涛、周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焕莲,黄中全,周文方,苏涛,周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王焕莲,女,生于1962年9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黄中全,男,生于1963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周文方,女,生于1965年3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苏涛,男,生于1972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周群,女,生于1972年7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525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中全、周文方、苏涛、周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第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中全、周文方、苏涛、周群的银行存款、财产及收入在9525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