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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桐梓县银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光跃、李庆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梓县银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光跃,李庆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3076号原告:桐梓县银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河滨大道金黔嘉华酒店一楼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牟洪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旺,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旭,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光跃,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李庆碧,女,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银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光跃、李庆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桐梓县银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桐梓县银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彭兰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吴永莎书 记 员 张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