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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于光春与史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光春,史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898号原告:于光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英,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垒,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光春与被告史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光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光春以主体问题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光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元,由于光春负担。审 判 长  杨慧红代理审判员  王德京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武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