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付爱珍与被告戴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爱珍,戴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民初1271号原告:付爱珍,黄石市规划设计院退休职工。被告:戴成明。原告付爱珍与被告戴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爱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成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爱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戴成明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从2015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8日的利息48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多年的朋友。2015年7月被告多次以投资影院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在同年7月18日向被告出借100000元。但被告在借款后未能按约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戴成明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所提交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8日,被告戴成明向原告付爱珍提出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付爱珍人民币100000元,月息贰分,借款期限一年”。原告于同日取现100000元交给被告,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亦未能偿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双方因此成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已生效,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月利率2%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本院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从2015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8日的利息4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本案系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精神抚慰金并非本案涵盖内容,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付爱珍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从2015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8日的利息48000元;二、驳回原告付爱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戴成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邝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