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邵建忠与何琴、赵纪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忠,何琴,赵纪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538号申请人:邵建忠,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何琴,女,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赵纪法,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邵建忠与被申请人何琴、赵纪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邵建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何琴、赵纪法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建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琴、赵纪法银行存款52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