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施红、张艳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红,张艳生,合肥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施红,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张艳生,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执行人:合肥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徽身合肥市益民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红、张艳生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46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名下银行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周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