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韩赛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赛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刑初61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赛涛,男,1998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鹿邑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1日被该局逮捕。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赛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赛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韩赛涛利用私自配制的被害人刘某2的家门钥匙,趁刘某2家中无人之际,先后二十多次进入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华小区刘某2家中,将卧室电脑桌抽屉内的现金窃走并大肆挥霍,窃得现金人民币共计138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韩赛涛的亲属将上述涉案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韩赛涛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网上交易记录照片、赃物照片、充值单、收银记录、Q币消费记录、腾讯充值记录、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人栾某、刘某1、辛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被告人韩赛涛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赛涛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赛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金波代理审判员 李扬杨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雍钰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