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义与崔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义,崔丙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139号原告:XX义,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朱军,男,汉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之子。被告:崔丙磊,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义诉被告崔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义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XX义负担。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