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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义与崔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义,崔丙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139号原告:XX义,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朱军,男,汉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之子。被告:崔丙磊,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义诉被告崔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义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XX义负担。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