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蒋某1诉蒋某2、蒋某3、蒋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1,蒋某2,蒋某3,蒋某4,蒋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454号原告蒋某1,女,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蒋某2,女,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河南省息县。被告蒋某3,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河南省息县。被告蒋某4,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蒋某5,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河南省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1诉被告蒋某2、蒋某3、蒋某4、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1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蒋某1负担。审判员 雷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