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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邓封凤与江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封凤,江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806号原告:邓封凤,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江毅,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浙江省浦江县人,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邓封凤与被告江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邓封凤于同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好,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封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邓封凤负担。审 判 长  杨克西人民陪审员  石端香人民陪审员  唐东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邓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