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宏国与周正勋、申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国,周正勋,申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宏国,男,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周正勋,男,195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申国军,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宏国与被执行人周正勋、申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2月15日,权利人李宏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0.00元和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根据反馈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正勋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正勋所有的三处房产,分别是: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房屋一套、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资溪花园C区1号楼房屋两套、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资溪花园A区5号楼房屋两套;冻结了被执行人申国军在四川桐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北京君峰(资阳)钢塑铝门窗有限公司、资阳市润兴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90%、65%、54.8062%的股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周正勋、申国军仍欠申请执行人李宏国借款2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0.00元和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