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毕海燕与石林超鹰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海燕,石林超鹰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毕海燕,女,1990年6月19日生,彝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昂东毕,云南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林超鹰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洪,该公司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毕海燕与石林超鹰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林超鹰广告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明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