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盛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罗书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盛汇建筑材料租赁站,罗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205号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盛汇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者范明涛,负责人。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滑石乡。被执行人罗书亮,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个体,住重庆市梁平县云龙镇。本院受理执行的铜仁市碧江区盛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罗书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罗书亮支付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盛汇建筑材料租赁站租金人民币281302元及后续租金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94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书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凤林审 判 员 张天宝审 判 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依林 来自